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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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鼎建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3480.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3480.1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