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货款36929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73636.64元,以3692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原告***货款310869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以129793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以181076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提交交纳上诉费的收据,逾期未上诉或未依法缴纳上诉费用或未获批准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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