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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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21411.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其中向原告***支付19076.43元,向被告***支付2335.1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