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00,000.00元,利息53,850.00元,本息合计:153,8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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