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812.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诉讼费2862元,返还原告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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