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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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继承冯艳杰、刘兆春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鞋款31,41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在继承冯艳杰、刘兆春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