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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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金土地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129389.5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并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276.34元; 四、榆中县金土地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47元、保全费4943元,由***、榆中县金土地农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7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