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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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七一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理赔款53662.19元、逾期保费6886.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53662.1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理赔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