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本金2441.17元及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23日为31969.44元,之后利息以2441.1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