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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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 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 敦煌市红岩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某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72854.0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止),合计4272854.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的利息仍由***、王某承担,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王某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4092.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已预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负担287元,***、王某负担41495元,兰州诚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