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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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德奥假肢矫形器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认定的责比例,扣除本次事故中先行垫付的10000元,还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为114592.8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项汇入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账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账号:16×××31)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为1413元,鉴定费12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缴纳上诉费用—-开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