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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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铧丰焊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铧丰焊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173元及利息(以92173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铧丰焊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42元(佛山市南海区铧丰焊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鼎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佛山市南海区铧丰焊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