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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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199454274.43元,并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5%的标准支付利息; 四、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1800元,由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7104.66元,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4695.34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619.82元,由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652.18元,由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4967.64元。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7400元,多预交的部分40580.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