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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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皖0191民初5627号 原告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巍,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经开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程序 小额诉讼 立案 时间 2020年12月**日 开庭 时间 2020年12月**日 案件 审理 经过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 被告系南艳碧湖花园西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5891元(20**5年**月**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8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未作答辩。 事实认定以及判决 理由 一、关于合同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二、关于违约行为。被告系案涉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82.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按1.19元/平方米/月,原告在南艳碧湖花园西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11月**日。被告拖欠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日期间的物业费5792元,已构成违约。 三、关于责任承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拖欠物业费的法律责任,但经查,原告在小区日常管理及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并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 主文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502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费用 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生效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友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丹珺 附录 本案 适用 法律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