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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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诉原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WBW-SG-2016003);

二、本诉被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第三人广西南宁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拆除岑溪市万宝商贸限价房小区工地内的脚手架、施工电梯、搅拌机等设备退出岑溪市万宝商贸限价房小区施工现场;

三、本诉被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岑溪市万宝商贸限价房小区已完工程及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结算资料(以岑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为准)给本诉原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

四、反诉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1013730.75元给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反诉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以12550595.5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1248559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1219991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1204373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1144373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1120773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以1110773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以11013730.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给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反诉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1100000元并支付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七、反诉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停工窝工损失1500000元给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岑溪市万宝商贸限价房小区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尚欠的工程价款11013730.7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反诉被告应付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反诉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6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804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0000元(本诉原告申请缓交),合计144649元,由本诉原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4649元,由反诉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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