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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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货款18292457.20元,赔偿利息损失1303337.58元。并赔偿以未付设备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解除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县河路口48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中剩余未履行的四套塔筒及其附属设备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并赔偿以本金5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21元,由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负担36661元,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3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