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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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初785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住***。 负责人:陈宜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诉被告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18元,退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长青 审判员苏兵 审判员赵瑞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艺涵 书记员宁堃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