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初785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住***。

负责人:陈宜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七里河支行)诉被告兰州祥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18元,退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长青

审判员苏兵

审判员赵瑞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艺涵

书记员宁堃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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