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腾越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腾越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借款300000元、利息40517.21元、律师费4386.21元,合计344903.42元;且自2018年10月9日起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承担利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兰州市永登县城关某某路****号*单元*层***室房产的价值、被告***、***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兰州市永登县城关某某路****号*单元*层***室房产的价值,以最高额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以最高额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8元,由兰州腾越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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