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中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084133.11元; 三、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费(以1618997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以9880523.1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以17536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0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0%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564826.62元; 五、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8000元; 六、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的抵押物(权证号为112房地证2010字第××号、01××25号、01××26号、01××27号、01××28号、01××29号、01××22号、01××23号,北新高112房地证2009字第××号、09××37号、01××49号、09××36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08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83.26元,由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460166.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