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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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516317元并且支付上述工程价款利息(以151631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变更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托克托县文化体育局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2598768元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78元,一审鉴定费23000元,共计49878元,由***负担31922元,由***负担17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8元,二审鉴定费32000元,共计58878元,由***承担37682元,由***承担2119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