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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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花都颐和山庄(原名云梯山庄)认购书》、《花都颐和山庄购房协议》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1年1月11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13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应当分段计算,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5013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13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维修资金11221元和代办费1050元,合计12271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4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48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