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205执331号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培军: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205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培军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05执33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