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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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7执42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4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文明 审判员麦华杰 审判员王军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邓苑茵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