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解除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拍摄制作合同书》”、“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43880元”、“驳回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违约金52656元。 以上判项互相折抵,由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8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8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负担490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99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源国际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负担671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华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