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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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533.3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律师代理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