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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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被告福州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