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110元; 二、判令被告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偿付原告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49元,由被告博白县城区养之源畜牧科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