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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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大丰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阳信科宇物流有限公司 阳信县国盛包装材料厂 海南迈特实业发展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信县国盛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买方保理垫款2000万元及利息461767.32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阳信县国盛包装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600元; 三、被告阳信县大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迈特实业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阳信县国盛包装材料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654元,由被告阳信县国盛包装材料厂、阳信县大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迈特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