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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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 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 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货款116000元及利息(1.自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为20121元;2.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原告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交付的留存于被告(反诉原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的1套φ152㎜*28支铝合金圆棒同水平热顶铸造模具自行取回;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44元,由原告重庆西锻铝加工有限公司负担3009元,被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2835元;申请费2120元,由被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74.65元,由反诉原告航桥新材料科技(滨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