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
山西香樟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香樟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苏净保护气氛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1.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被告山西香樟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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