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3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6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8万元。 三、被告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0元,由原告苏州格茹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5元,由被告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686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0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