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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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 二、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丽天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用333153.57元以及该费用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江苏丽天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公告费1120元,均由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