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市九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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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1603.4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9648.97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93.4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8.5元,由原告***负担327.5元,由被告***、***负担2337元,由被告***负担1714元。

原告***与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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