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1156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4609.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9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0元,由被告***负担3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