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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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岩市永定区深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市永定区深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办理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龙岩市永定区深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办妥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屋总价款402,306元的0.001%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违约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应于不动产权证书办妥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深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