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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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新兴路中堂东港城商业街地下室车库车库137的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0172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一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新兴路中堂东港城商住区5号楼2栋2单元303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14565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三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六、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新兴路中堂东港城商住区5号楼2栋2单元304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145657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第五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350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1.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