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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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梅惠民清洁服务部支付服务费233860元; 二、被告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梅惠民清洁服务部支付利息(以23386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洪梅惠民清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85.04元(原告东莞市洪梅惠民清洁服务部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洪梅惠民清洁服务部负担420.77元,被告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76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