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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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博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博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退回汽车贷款85908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博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8.3元、保全费89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