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160367.64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6771.12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3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43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浏阳公司负担1738.56元,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负担7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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