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一案;其他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鼎友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隆旭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2019)闽01执保35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19)闽01执保352号承办人:吴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申请人

福州鼎友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隆旭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李国强、李水莲、苏伟民

收案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附录

结案日期

执行依据

(2018)闽01民初2168号

已保全财产

(担保物未列明可附民保号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权证号:**)、XX(权证号:**)、XX(权证号:**)。

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二、冻结苏伟民名下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14XX,实际冻结金额XX元;农业银行,22XX,实际冻结金额XX元。

冻结期限: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

告知申请人

事项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30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到期若没有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申请人签名

上述保全具体情况本人已知悉并复制相关材料信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审判庭签收

已保全财产的协执、回执等相关材料已收悉。

承办人(或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四份,申请人、业务庭、档案室、局综合处各一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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