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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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46元及滞纳金(以12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佳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