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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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修复费用1727.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350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原审中案涉房屋受损情况和受损原因鉴定费用1479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原审中,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涉房屋工程造价鉴定费用893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874.77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7元,本案就案涉房屋受损情况和受损原因鉴定费用2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4950元,由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伍淑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