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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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保险赔偿金81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均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已由***预交,判决生效后本院应向其退还。对于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其应予交纳。如其未自行交纳,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