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97703.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1197703.71元款项承担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45元,由由原告负担15845元,由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