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79349.78元。***获得该赔偿款后立即返还***垫付款79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负担163元,***负担1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774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