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596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商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诉被告名门地产(商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出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诉讼费2350元,退还给***1175元。 审判长郭洪山 审判员王艳梅 人民陪审员林士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翔宇 |
裁判日期 | 2020-01-2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