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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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浍河支行 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与孟少华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12300001)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浍河欣城46号楼S103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 三、原告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合同编号为2016123000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 四、原告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1659857.3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9元,由安徽尚达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被告***、***、***、***负担8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