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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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7899.61元;

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支付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修复款509200元;

上述一、二项折抵后,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8699.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负担5160元,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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