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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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7899.61元; 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支付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修复款509200元; 上述一、二项折抵后,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8699.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由***负担5160元,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