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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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传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市华府房地产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干兴锴借款本金293220元,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被告安徽传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两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