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0855.48元,向原告***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2330.3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垫付款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承担1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